关于我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精神,根据我院实际,现就我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学院相关系部及职能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认真、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为第一责任单位,要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同时各相关系部及职能部门要依托学院网站、宣传栏、广播站、编印发放宣传资料、集中教育等平台全面开展宣传工作,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严格落实风险补偿金制度,保证风险补偿金及时到位
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根据文件要求,高校承担2%的风险补偿金,财务处要严格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足额划拨,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贷款学生资格审查,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条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认定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资助政策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用管理,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落到实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及各相关系部要严格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及相关操作规程,积极配合财政、学生就业单位等部门做好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要采取定期听取汇报和密切跟踪考察教育的形式,并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意见,全面及时了解贷款学生在校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调整措施,及时同相关部门及学生家放款联系协调,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尊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我院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以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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