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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2010/4/23      点击:

为鼓励和扶持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健全大学生创业园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提供实践平台。

第二条  准许进入创业园的公司或店铺须为本校在籍大学生为主体创办的实体,分为校内注册实体和社会注册实体校内注册实体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实体;社会注册实体指由我院在籍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组建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成员由院领导、学工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毕业证就业指导中心、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创管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物业部、企划部、培训部,成员由学院相关教师和学生干部组成,隶属于院团委,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创管会工作职责为:

1、负责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全面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实体的校内注册执照;

5、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7、协调入驻公司或店铺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8、负责各创业实体的年度评比、审计工作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商业计划书;

(3)公司或店铺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

(4)公司或店铺负责人及其团队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社会注册实体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院创管会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通过审批的公司签署创业园入驻协议,填写校内工商登记表。

4、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5、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团队可入驻创业园

1、创业团队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

2、创业项目负责人为我院在校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学院创管会的管理,无违规违纪受处分记录;

3、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或店铺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4、创业实体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5、校内注册实体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学院创管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社会注册实体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6、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专业结合。如经营需要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福州市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

 

第四章 入驻实体的性质与学院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主要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院鼓励科技类型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第七条  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以学生自筹为主、学院扶持、学院与个人合资共建等多种模式;

第八条  学院优先资助科技服务类项目,学院给予一定启动资金扶持,科技服务类创业实体分成学生独资、学生与学院合资两种类型。

1、由学生独资经营的项目,实行自负盈亏。

2、学生与学院合资公司,学生至少投入30%的资金,学生与学院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创业风险。

第九条  商贸类创业项目分成学生独资、学院扶持两种类型。

1、由学生独资经营的项目,实行自负盈亏。

2、学院扶持进行经营的公司,学院创管会参与公司的运作,实行学生自负盈亏(具体运作根据《海峡教育发展基金会学子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为入驻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电话接口。

2、学院对科技服务类创业公司借助1000~30000元不等的启动资金,作为股份投入公司运作(特殊项目除外)。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定期举办优秀创业公司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公司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5、帮助创业公司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6、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公司和创业项目;

7、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实体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

1、创业团队须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至少提前三天到创管会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园进驻公司月度、年度经营报表”,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各创业团队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自己经营场地私自进行转包。

6、创业园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科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园经费统一从海峡教育发展基金会学子创业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园场地、环境的布置;

(2)创管会日常管理费用,包括宣传、物资及相关设备、设施购置等;

(3)创业项目的扶持(具体管理办法根据《海峡教育发展基金会学子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入驻公司的转让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院创管会提交申请,学院创管会对转让公司进行资产核算。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转让时,转让前公司的盈亏按比例分配,学院盈利部分全部投入新公司运转,学院亏损部分由学院按比例补足后投入,转让后的公司重新确定各股份份额。

 

第八章  入驻公司的退出

第十九条 社会注册公司(团队、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园内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校内注册公司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社会注册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社会注册公司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不论是社会注册公司还是校内注册公司如合同期满,不须续签者,经创管会审核后即可退出。

第二十条  学院创管会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公司运行连续两个学期亏损的;

2、学院创业基金保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的;

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5、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7、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院创管会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创管会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于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内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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