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海院学〔2014〕7号关于学院学分制社团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学生社团在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特制定本规定,规范社团的学分制管理,建立学分制社团,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由院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学工处和教务科研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审批,符合相应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学分制社团资格,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和各学分制社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科研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核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发放。
二、学生社团试行学分制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学分制社团申请条件的,须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学院社团联合会。学院社团联合会每学期推选符合条件的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呈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学分制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有明确的社团工作计划和目标。
3、有与社团宗旨相一致,且每学期不少于16学时的教学内容,有配套的教材或辅导材料等。
4、社团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成员考核评价体系,有合理科学的成绩计算方法和详细的授课日制表;
5、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可以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的呈报材料:
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式两份:
1、社团概况;
2、指导教师聘请情况;
3、社团学期财务预算;
4、社团工作计划;
5、社团成员名单;
6、社团相关文件;
7、审批意见。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学分制社团须在开学第三周报备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导入教务系统作为学期公共选修课进行课程管理。各学分制社团的指导教师需在学期公共选修课课程申报期间完成网上课程申报程序,社团成员应在学期公共选修课选课开放时间段内完成网上选课。教务科研处应将最终选课人员名单与团委学工处确认,不履行网上选课程序的成员不予学分确认。
三、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考核与确认
第十条 学分制社团通过学期考核后,经考核合格以上的社团成员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由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和确认,成绩采用五级制。
四、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分制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挂靠单位和院社联的管理与监督。
五、学分制社团资格的暂停、失去与取消
第十三条 学院必要时可暂停社团的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十四条 学分制社团受到严重处分,则必须失去其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 学分制社团终止社团各项活动三个月或自动注销,则按学分制社团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取消该社团学分制社团资格。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社团申报表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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