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9/9/4 点击:
各系部: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9]172号)和《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海院学[2009]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做好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生个人及家庭负担,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教育公平,特别对民办高校来讲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政策
1、参保学生范围
我院2007级、2008级和2009级招收的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2、医保待遇
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中小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详见《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海院学[2009]6号)。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医保筹资水平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80元。
4、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的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底;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底。
四、实施步骤
1、做好宣传工作。各系要充分利用网络、主题班会、宣传栏等现有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每名在校学生均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全部参保。
2、成立组织机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办公室、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专人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系部成立以总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
3、严格按参保程序实施。(1)9月7日-9月30日,07级和08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等有关资料到所在系(部)填写参保《申请表》(见附件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系(部)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09级学生办理时间自10月8日起至10月15日,办理程序同上;(2)各系(部)将本系(部)的医疗保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相关表册、所收保费及各系(部)的医疗保险信息汇总后报福州市医保中心;(3)福州市医保中心对学院提交的信息进行校验并导入系统,同时核对缴费情况,制作大学生医保卡,交给学院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以上通知请各系部认真组织执行。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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