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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08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2008/10/20      点击:

各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2008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1、我院2008届应届毕业生;

    2、我院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入伍后可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证书;

    3、正在我院就读的其它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其中尤以2008年入校的学生为主,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放宽到22岁,南京军区范围内征集的男青年视情况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岁至19岁,在校女性学生年龄可放宽至20周岁。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参动〔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要强调的是,今年对高学历青年的视力条件有所放宽,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即可。在体重方面,对高学历青年的体重标准也有所放宽,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征集办法

     所有志愿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既可到我院学工处报名,也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报名。

     四、征集时间及阶段划分

      根据全国征兵工作的统一安排,今年征兵11月1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结合我省今年征兵工作安排,我院征兵工作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组织准备阶段,从10月6日至31日,重点是做好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的征兵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高学历青年优先征集和优待政策,鼓励应届毕业生踊跃报名应征,组织初检初审。二是体检政审阶段,从11月1日至20日,重点是对确定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预征对象,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文凭核查。三是复查、走访和定兵阶段,从11月20日至12月9日,重点是对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预定兵员进行身体复查,征兵办、接兵部队和学院进行三方联合走访和审批定兵。四是新兵交接、运输阶段,从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主要是搞好新兵的交接和输送,由部队做好新兵入营后的跟踪教育和配合管理,有针对性做好新兵思想工作。

    五、优征、优待安置政策

    1、优先征集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2)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

     (3)优先审批定兵。根据今年征兵政策,在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优先安排使用。根据今年政策,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2、优待安置政策

    (1)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发放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交入伍学生父母。

    (2)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按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优抚政策和标准,增发当年度优待奖励金。

    (3)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4)复学毕业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5)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3、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各系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入伍后的培养使用。根据征兵政策,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5、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院退还本人,或由学院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院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6、退役后的复学工作。各系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专科生的其专升本工作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应准其复学。

     六、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系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

      2 、广泛宣传,做好动员工作。

      各系部要组织深入学习相关征兵政策,并根据今年征兵工作政策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征兵宣传工作,尤其做好2008届应届毕业生和2006级实习学生的联系宣传动员工作,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及《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激发在校大学生的爱国之心和报国之志,调动他们报名应征的积极性。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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